加密監管世界地圖:全球20+司法管轄區政策與演變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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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司法管轄區最適合加密人士?

原文作者:Pzai,Foresight News

近幾年來,隨著加密市場越發受到各界人士關注,對加密市場的監管需求也愈發迫切。不同國家與地區基於自身經濟、金融體系與戰略考量,紛紛推出各具特色的監管政策,從美國SEC 與加密企業的持續博弈,到歐盟全面鋪開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MiCA 法案,再到新興經濟體在創新與風險間的艱難權衡,全球加密監管格局正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複雜性與多樣性。此刻,讓我們一同展開加密監管世界地圖,探尋這場全球監管浪潮下的隱密脈絡。

加密監管世界地圖:全球20+司法管轄區政策與演變趨勢

在地圖中,我們將各國分為四個類別:業務聚集區、完全合規、部分合規和不合規。判斷標準包括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50% )、監管框架與法案落地情況(30% )和交易所落地情況(20% )。

亞洲

大中華區

中國香港

在中國香港,加密資產被視為“虛擬資產”,而非貨幣,並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的監管。穩定幣,香港實施牌照制度,《穩定幣條例》限制持牌機構發行港元穩定幣。至於其他代幣,NFT 被視為虛擬資產;治理代幣則依照「集合投資計畫」的規則進行監管。

在監管框架方面,香港於2023 年修訂了《打擊洗錢條例》,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取得執照。此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也發布了虛擬資產ETF 的規則。 SFC 負責執照發放,目前已有HashKey 和OSL 首批獲得執照,另有超過20 家機構正在申請中。在交易所落地方面,持牌交易所被允許服務散戶。值得關注的是,比特幣和以太坊ETF 已於2024 年在香港上市。

香港透過積極擁抱Web3 和虛擬資產,特別是允許散戶交易和推出虛擬資產ETF,旨在鞏固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並與中國大陸的嚴格禁令形成鮮明對比。香港證監會強制交易所發牌,並允許持牌交易所服務散戶,同時推出了比特幣/ 以太坊ETF。在中國大陸全面禁止加密貨幣的背景下,香港選擇了一條截然不同的道路,積極建構清晰、受監管的虛擬資產市場。允許散戶參與和推出ETF,是其吸引全球加密資本和人才、提升市場流動性和國際競爭力的關鍵舉措。

中國台灣

中國台灣地區對加密貨幣持謹慎態度,不承認其貨幣地位,但對其作為投機性數位商品進行監管,並逐步完善反洗錢和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中國台灣地區目前不承認加密貨幣為貨幣,自2013 年以來,台灣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的立場是,比特幣不應被視為貨幣,而是一種「高度投機的數位虛擬商品」。對於代幣,如NFT 和治理代幣,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但在實踐中,NFT 交易需申報利得稅。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s)被FSC 認定為證券,並受《證券交易法》監管。

監管架構:台灣的《洗錢防制法》對虛擬資產進行規範。 FSC 已下令,自2014 年起本地銀行不得接受比特幣,也不得提供任何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對於證券型代幣發行(STO),台灣有特定的規定,根據發行金額(新台幣3000 萬元)區分監管路徑。 FSC 也於2025 年3 月宣布起草一項專門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的法律,旨在從基本註冊框架轉向全面的授權制度。

牌照發放:FSC 在2024 年根據《洗錢防制法》引入新規,要求VASP 在提供任何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如營運交易所、交易平台、轉帳服務、託管服務或承銷活動)之前向FSC 註冊。未註冊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對於STO,發行人必須是台灣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且STO 平台業者需取得證券商牌照,並具備至少1 億新台幣的實收資本。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全面禁止加密資產的交易和所有相關金融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加密貨幣擾亂金融系統,並為洗錢、詐騙、傳銷、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而在司法實務上,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務上已基本形成共識。民事領域判例普遍認為虛擬貨幣在佔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與流通性等特點,與虛擬商品類似,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部分判例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參考《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3 條「虛擬貨幣具備網路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認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虛擬財產,應當受法律保護。在刑事領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也已明確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

但自2013 年起,中國大陸的銀行被禁止從事加密貨幣業務。 2017 年9 月,中國決定在限定時間內內陸續關閉境內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 2021 年9 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全面禁止與虛擬貨幣結算和提供交易者資訊有關的服務,並明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將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加密貨幣礦場也被關閉,並且不允許開設新的礦場。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透過網路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也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

新加坡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新加坡將加密資產視為「支付工具/ 商品」,這主要依據其《支付服務法案》的規定。對於穩定幣,新加坡實施持牌發行製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要求發行者必須具備1: 1 的儲備,並進行每月審計。對於其他代幣,如NFT 和治理代幣,新加坡採取個案判定原則:NFT 通常不被視為證券,而治理代幣如果帶有分紅權,則可能被視為證券。

加密貨幣監管框架:新加坡2022 年頒布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交易所和穩定幣進行監管。然而,近期生效的DTSP 新規大幅縮減了牌照合規範圍,這可能影響加密項目和交易所的離岸業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通常會為加密企業頒發三類執照:貨幣兌換、標準支付和大型支付機構,目前已有超過20 家機構獲得執照,其中包括Coinbase。許多國際交易所選擇在新加坡設立區域總部,但這些機構將受到DTSP 新規的影響。

韓國

在韓國,加密資產被視為「合法資產」,但並非法定貨幣,這主要依據《特定金融資訊報告與利用法》(《特金法》)的規定。目前,《數位資產基本法》(DABA)草案正在積極推進中,預計將為加密資產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框架。現行的《特金法》主要著重於反洗錢監管。對於穩定幣,DABA 草案擬要求其儲備透明化。而對於其他代幣,如NFT 和治理代幣,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NFT 目前暫按虛擬資產監管,治理代幣則可能被納入證券範疇。

韓國實施實名制交易所許可製度,目前已有Upbit、Bithumb 等5 家主要交易所取得執照。在交易所落地方面,韓國市場主要由本土交易所主導,並且禁止外國交易所直接服務韓國居民。同時,韓國《數位資產基本法》(DABA)草案正在推進中,擬要求穩定幣儲備透明化。這種策略既保護了本土金融機構和市場份額,也便於監管機構對境內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印尼

印尼正在經歷加密資產監管權從商品期貨交易監管局(Bappebti)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OJK)的變化,預示著更全面的金融監管。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印尼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確。隨著近期監管權的轉移,加密資產被歸類為「數位金融資產」。

監管框架:此前,印尼《商品法》對交易所進行監管。然而,近期頒布的《 2024 年第27 號OJK 條例》(POJK 27/2024)將加密資產交易的監管權從Bappebti 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OJK),該法規將於2025 年1 月10 日生效。這個新框架為數位資產交易所、清算機構、託管方和交易商設定了嚴格的資本、所有權和治理要求。所有先前由Bappebti 頒發的許可證、批准和產品註冊在不與現行法律法規衝突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執照發放:執照發放機構已從Bappebti 轉移至OJK。加密資產交易商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 億印尼盾,並需維持至少500 億印尼盾的股本。用於實收資本的資金不得來自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融資等非法活動。所有數位金融資產交易提供者必須在2025 年7 月前完全遵守POJK 27/2024 的新義務和要求。

交易所落地狀況:本土交易所如Indodax 在當地活躍營運。 Indodax 是一家受監管的中心化交易所,提供現貨、衍生性商品和場外交易(OTC)服務,並要求用戶進行KYC 合規。

泰國

泰國正在積極塑造其加密貨幣市場,透過稅收優惠和嚴格的執照制度,鼓勵合規交易並鞏固其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泰國,擁有、交易和挖礦加密貨幣是完全合法的,並且利潤需依照泰國法律繳稅。

監管框架:泰國已製定《數位資產法》。值得注意的是,泰國已批准對透過持牌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進行的加密貨幣銷售收入免徵五年資本利得稅,該政策將從2025 年1 月1 日持續至2029 年12 月31 日。這項措施旨在將泰國定位為全球金融中心,並鼓勵居民在受監管的交易所進行交易。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監管加密市場。

牌照發放:泰國SEC 負責發放牌照。交易所必須獲得官方許可,並需註冊為泰國有限或公眾有限公司。牌照要求包括最低資本金(中心化交易所5,000 萬泰銖,去中心化交易所1,000 萬泰銖)以及董事、高階主管和主要股東需滿足「適當人選」標準。 KuCoin 已透過收購方式獲得了SEC 執照。

交易所落地情況:本土交易所如Bitkub 在當地活躍,並擁有泰國最高的加密貨幣交易量。其他主要的持牌交易所包括Orbix、Upbit Thailand、Gulf Binance 和KuCoin TH。泰國SEC 已對Bybit、OKX 等五家全球加密交易所採取措施,阻止其在泰國運營,原因是它們未獲得本地牌照。 Tether 也已在泰國推出了其代幣化黃金數位資產。

日本

日本是全球最早明確承認加密貨幣法律地位的國家之一,其監管框架成熟且審慎。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支付服務法》中,加密資產被承認為「合法支付手段」。對於穩定幣,日本實行嚴格的銀行/ 信託專營制度,要求必須掛鉤日圓且可贖回,同時明確禁止演算法穩定幣。至於其他代幣,如NFT,它們被視為數位商品;而治理代幣則可能被認定為「集合投資計畫權益」。

監管架構:日本透過修訂《支付服務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2020 年),正式承認加密資產為合法支付手段。金融廳(FSA)負責監管加密市場。修訂後的《支付服務法》還增加了「國內持有令」條款,允許政府在必要時要求平台將部分用戶資產保留在日本境內,以防止資產外流風險。在牌照發放上,FSA 負責頒發交易所執照,目前已有45 家持牌機構。獲得日本加密貨幣牌照的關鍵要求包括:在當地設有法律實體和辦公室、滿足最低資本金要求(超過1000 萬日元,並有具體資金持有規定)、遵守AML 和KYC 規則、提交詳細的商業計劃以及進行持續的報告和審計。

交易所落地狀況:日本市場主要由Bitflyer 等本土交易所主導。國際平台若要進入日本市場,通常需要透過合資方式(如Coincheck)。

歐洲

歐盟

作為現今全球加密領域中司法監管較為完善和廣泛的管轄區之一,歐洲正成為許多加密項目的合規第一站。而歐盟在加密貨幣領域展現了其作為全球重要司法管轄區的領導力,透過《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建構了統一的監管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MiCA 框架下,加密資產定義為「合法支付工具,但非法定貨幣」。對於穩定幣,MiCA 實施了嚴格的監管,要求其必須具備1: 1 的法幣錨定和足額儲備,並且僅允許持牌機構發行。 MiCA 將穩定幣分為資產參考代幣(ARTs)和電子貨幣代幣(EMTs)進行監管。對於其他代幣,如非同質化代幣(NFT)和治理代幣,歐盟採取分類監管思路:NFT 通常被視為「獨特數位資產」並豁免證券規則,而治理代幣則根據其功能和所賦予的權利被視為證券。 MiCA 目前不涵蓋證券型代幣、NFT 和央行數位貨幣(CBDCs)。

監管架構:歐盟於2023 年6 月通過MiCA 法案,其中穩定幣規則已於2024 年6 月提前生效,而法案已於2024 年12 月30 日全面生效。該法案適用於歐洲30 個國家,包括27 個歐盟成員國以及歐洲經濟區的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 MiCA 旨在解決法律模糊、穩定幣風險和內線交易等問題,透過統一規則來保護投資者、維護市場誠信和金融穩定。它對加密資產的發行、服務提供者的授權、營運、儲備與贖回管理以及反洗錢(AML)監管等做出了詳細規定。此外,MiCA 還整合了《資金轉移條例》(TFR)的旅行規則,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在每次轉帳時包含發送方和接收方訊息,以增強可追溯性。

牌照發放:MiCA 採用了「一地發牌,全局通用」的模式,這意味著CASP 只需在一個成員國獲得授權,即可在所有成員國管轄範圍內合法運營,大大簡化了合規流程。 CASP 必須獲得其本國主管機關的授權。牌照要求包括良好的聲譽、能力、透明度、資料保護以及符合MiCA 附件IV 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該要求根據服務類型從1.5 萬歐元到15 萬歐元不等。 CASP 還需要在歐盟成員國設有註冊辦事處,並且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歐盟居民。

穩定幣落地情況:Circle 發行的USDC 和EURC 已獲得MiCA 合規批准,並被視為符合歐盟標準的穩定幣。 Tether(USDT)因不符合MiCA 的嚴格穩定幣規定,已面臨Coinbase 和幣安等主要交易所對其在歐盟地區用戶的下架處理。

英國

英國脫歐後,並未完全複製MiCA,而是選擇了一條獨立但同樣全面的監管路徑,旨在維持其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英國,加密資產被明確視為「個人財產」,這項法律地位已在2024 年的議會法案中得到確認。這項法案旨在為數位資產提供與傳統財產相同的法律保護,從而增強所有者和交易者的確定性。對於穩定幣,英國採取審慎監管,要求其需獲得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的批准,且儲備資產必須進行隔離託管。至於其他代幣,如NFT,根據法院判例,它們也被視為財產。治理代幣的法律地位則根據其具體用途來判定,可能被歸類為證券或實用代幣。

監管架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2023)已將加密資產納入監管範圍,並修訂了《 2000 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中「指定投資」的定義,以包含加密資產。英國央行也同步對穩定幣進行規範,將其視為數位支付工具,並要求發行方獲得FCA 授權。此外,《 2023 年經濟犯罪和企業透明度法案》賦予執法部門凍結和追回非法加密資產的權力。財政部也發布了詳細提案,旨在為加密資產創建金融服務監管制度,包括「加密資產交易平台營運」等新的受監管活動。

牌照發放:FCA 負責發放相關牌照。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公司,包括營運交易平台、作為主體交易加密資產或提供託管服務,都需要獲得FCA 的授權。雖然英國目前沒有強制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執照,但加密資產企業必須向FCA 註冊並遵守反洗錢(AML)和反恐怖主義融資(CTF)規定。註冊要求包括在英國註冊公司、設有實體辦公室、維護詳細記錄以及任命常駐董事。

俄羅斯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俄羅斯將加密資產歸類為「財產」以進行沒收,同時又聲明DFA「不是支付手段」,且中央銀行不承認加密貨幣為支付手段。而俄羅斯的法律架構則對數位金融資產(DFA)和數位貨幣進行了區分。 DFA 被定義為數位權利,包括貨幣債權或與證券相關的權利,並基於分散式帳本技術。根據法律規定,DFA 不被視為支付手段。 2020 年7 月31 日頒布的《聯邦法第259-FZ 號—關於數位金融資產、數位貨幣和修訂俄羅斯聯邦某些法律的法案》對DFA 的發行和流通進行了規範。此外,該法也承認混合權利,即同時包含DFA 以及要求轉讓物品、智慧財產權或服務的權利。

產業落地情況:作為能源大國,加密挖礦產業在俄羅斯較為盛行,而俄羅斯政府於2024 年10 月和11 月開始實施兩項與加密貨幣挖礦相關的法案,引入了挖礦業務的法律定義和註冊要求。根據新立法,只有註冊的俄羅斯法人實體和個體企業家才被允許從事加密貨幣挖礦。個體礦工在能源消耗不超過政府設定限額的情況下,可以無需註冊即可運作。

儘管有這些法律,但自2024 年底以來,只有30% 的加密貨幣礦工向聯邦稅務局註冊,這意味著70% 的礦工仍未註冊。鼓勵註冊的措施包括更嚴厲的懲罰,例如一項新法案將非法挖礦的罰款從20 萬盧布提高到200 萬盧布(約25,500 美元)。執法行動正在進行中,近期有通報非法挖礦農場被關閉,設備被沒收。俄羅斯內政部已根據俄羅斯刑法第165 條對此類案件立案。

瑞士

瑞士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一直走在前列,以其靈活的代幣分類法和對區塊鏈創新的支持而聞名。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儘管加密貨幣在瑞士是合法的,但瑞士沒有關於虛擬加密資產買賣或將其用作商品和服務支付手段的專門法規,因此這些活動通常不需要特殊的金融市場許可。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根據加密資產的經濟和實際用途對其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支付代幣、功能代幣和資產代幣,並據此進行相應監管。 FINMA 指出,這些類型並非互相排斥,也可能有混合代幣。資產代幣通常被視為證券,而功能代幣如果在發行時具有實際功能則不被視為證券,但如果具有投資目的則可能被視為證券。

監管架構:瑞士於2020 年通過了《區塊鏈法案》,全面定義了代幣權利,並修訂了多項現有聯邦法律以整合分散式帳本技術(DLT)。 FINMA 已將反洗錢法案應用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並於2019 年8 月發布了旅遊規則(Travel Rule)指南,該規則已於2020 年1 月1 日生效。此外,該法案還改進了區塊鏈上記帳證券的框架,並透過明確規定加密資產在破產時的隔離,增加了破產法中的法律確定性。

牌照發放:FINMA 負責頒發VASP 牌照。提供支付代幣的託管、兌換、交易和支付服務,均屬於反洗錢法案的管轄範圍,相關服務提供者必須提前加入自律組織(SRO)。在某些特定情況下,FinTech 牌照可能足以取代銀行牌照,從而降低了許可要求。獲得瑞士加密執照的要求包括在瑞士設立法律實體、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根據執照類型從2 萬至10 萬瑞士法郎不等)、實施AML 和KYC 程序以及遵守FATF 旅行規則。楚格州也試行了「加密友善」的監管沙盒。傳統銀行如ZKB 以及Bitstamp 等交易所已持牌提供加密服務。

美洲

美國

美國的加密資產監管格局呈現出顯著的州際差異和聯邦層級缺乏統一立法的特點,導致市場高度不確定性。而隨著川普上台和SEC 換屆導致政策推動的極具加速,聯邦層級的加密貨幣監管法案已經箭在弦上。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美國的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呈現顯著的州際差異。在聯邦層面,美國國稅局(IRS)將其視為“財產”,而紐約州則將其定義為“金融資產”。對於穩定幣,GENIUS 法案草案提出支付型穩定幣不應被視為證券,但要求其必須有100% 的高流動性儲備。對於其他代幣,如NFT 和治理代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導其分類,其中NFT 可能被視為證券,而治理代幣則多被認定為證券。

監管框架:美國聯邦層級目前暫無統一的加密貨幣法案落地。 SEC 主要依據證券法對代幣進行監管。此外,紐約州設有BitLicense 牌照制度。 GENIUS 穩定幣法案目前正在審議中。拍照方面,美國主要實施州級牌照(如紐約州金融服務部NYDFS 等),以及用於反洗錢的貨幣服務業務(MSB)註冊。例如紐約州設有嚴格的BitLicense 牌照制度,要求在紐約州營運的加密貨幣企業取得此牌照。許多其他州也已出台或正在審議各自的加密資產立法,例如一些州已經修訂了《統一商法典》(UCC)以適應數位資產,或對加密貨幣自助服務終端的運營商提出了特定要求。此外,從事貨幣傳輸、兌換等業務的加密企業需要向FinCEN 註冊為貨幣服務業務(MSB),並遵守聯邦層級的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要求。這包括實施KYC 程序、監控可疑交易並進行報告。

交易所落實狀況:Coinbase、Kraken、Crypto.com 等主要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在美國合規經營,幣安美國也在近期開通了美國地區USD 入金功能。然而,由於先前監管的不確定性,一些國際加密貨幣交易所選擇不進入美國市場,或只提供有限的服務。 SEC 在前幾屆政府時期也對一些聲稱經營未註冊證券交易的交易所採取了執法行動。

薩爾瓦多

薩爾瓦多在加密資產法律地位方面經歷了一段獨特的歷程。該國曾於2022 年承認比特幣為法定貨幣,但隨後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壓力而放棄了這一立場。目前,比特幣在法律上是非法定貨幣,但在2025 年改革後仍允許私人使用。

在監管架構方面,薩爾瓦多頒布了《數位資產發行法》(2024)。國家數位資產委員會(NCDA)負責監管,並計劃發牌。然而,該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牌照制度。儘管政府積極推廣加密貨幣納稅,但目前尚未有主流交易所大規模落地營運。

阿根廷

阿根廷嚴重的經濟不穩定和高通膨推動了加密貨幣的廣泛採用,促使政府逐步改善其監管框架,特別是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阿根廷,加密貨幣是合法的,允許使用和交易,但由於憲法規定中央銀行是唯一的貨幣發行方,因此加密貨幣不被視為法定貨幣。加密資產可作為交易目的的貨幣進行分類,並且合約可以使用加密資產進行結算。對於穩定幣和代幣(如NFT、治理代幣),阿根廷目前沒有專門的立法來明確其法律地位。

監管框架:儘管新政府(米萊總統)支持加密貨幣,但目前尚無專門的加密貨幣法案。然而,阿根廷於2024 年頒布了第27739 號法律,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在阿根廷稱為PASV)納入其法律和金融框架。該框架強制VASP 遵守反洗錢(AML)和了解你的客戶(KYC)流程,以打擊洗錢和規範產業,並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國際準則保持一致。

牌照發放:自2024 年起,VASP 必須在阿根廷金融監管機構Comisión Nacional de Valores(CNV)註冊才能提供加密服務。註冊要求包括:篩選和驗證客戶身分、報告新客戶註冊、進行風險評估、維護詳細記錄(包括交易和客戶資料)、監控可疑交易以及建立內部控制。不遵守規定的實體將面臨罰款、法律訴訟或吊銷執照。

中東

阿聯酋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阿聯酋對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採取了積極主動的方法,旨在將自身定位為全球金融科技和數位創新中心。在明確定義的監管框架下,加密貨幣在阿聯酋是合法的。杜拜金融服務局(DFSA)將加密代幣定義為價值、權利或義務的加密安全數位表示,可用作交換媒介、支付或投資目的。它明確排除了“排除代幣”和“投資代幣”。只有DFSA 認可的加密代幣才允許在DIFC 中使用,但有有限的例外。阿布達比全球市場(ADGM)將穩定幣歸類為虛擬資產,當它們屬於受監管活動時。

監管架構:阿聯酋主要監管機構包括:

  • 阿聯酋中央銀行(CBUAE):在阿聯酋境內監管金融活動,包括加密貨幣交易和銀行服務,確保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負責監督法幣到加密貨幣的交易。

  • 證券和商品管理局(SCA):監管阿聯酋境內的金融市場,包括數位證券和商品。與阿布達比全球市場(ADGM)的金融服務監理局(FSRA)和杜拜的虛擬資產監理局(VARA)合作,以維持標準一致。

  • 虛擬資產監理局(VARA):杜拜專門的虛擬資產監理機構,成立於2022 年。專注於合規、投資者保護和市場穩定。

  • 杜拜金融服務局(DFSA):監管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內涉及加密代幣的金融服務。

  • 阿布達比全球市場(ADGM):在其金融自由區內擁有針對虛擬資產、數位證券和衍生性商品的全面監管框架,由金融服務監理局(FSRA)監督。

這種協作的監管方法確保數位資產被整合到法律體系中,促進創新的同時防範濫用。

牌照發放:牌照發放方面,杜拜VARA 2.0 (2025 年6 月)引入多項更新,包括加強保證金交易控制(僅限合格和機構投資者,禁止散戶槓桿產品,VASP 需嚴格抵押管理、月度報告及強制清算機制)、正式承認資產參考虛擬資產(ARVA)、規範代幣許可,白皮書需透明揭露並禁止誤導性宣傳)、建立八項核心活動(諮詢、經紀交易、託管等)的結構化許可製度(每項活動需單獨許可,明確資本充足性、風險控制等要求)及強化監督措施(擴大現場檢查、季度風險評估、罰款及刑事移交,過渡期30 天, 2025 年6 月19 日全面執法市場(ADGMRA)全球執法監督虛擬資產法規執行,許可要求包括明確定義服務類型(託管、交易等)、符合資本/ 反洗錢/ 網路安全等標準、提交商業計劃等文件,2025 年修訂版簡化「已接受虛擬資產(AVA)」 認證流程,賦予FSRA 產品幹預權並禁止隱私代幣和演算法穩定幣;內加密代幣相關金融服務,要求代幣通過監管地位、透明度等識別標準,穩定幣需價格穩定、儲備隔離且每月驗證,禁止隱私/ 演算法代幣,已識別比特幣等主流代幣並啟動代幣化監管沙盒。

沙烏地阿拉伯

沙烏地阿拉伯對加密貨幣採取了審慎的立場,其監管框架受到伊斯蘭教法原則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雙重影響。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 沙烏地阿拉伯對加密貨幣採取了審慎的態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伊斯蘭教法相關的限制。銀行體系完全禁止使用加密貨幣,金融機構也被禁止進行加密貨幣交易。私人擁有加密貨幣不被起訴,但交易和兌換受到嚴格限制。沙烏地阿拉伯中央銀行(SAMA)在2018 年發布了關於加密貨幣風險的警告,並於2021 年收緊了加密貨幣金融交易的禁令。宗教解釋(例如,達爾·伊夫塔(Dar al-Ifta)發布的教法判決,因欺詐和缺乏真實抵押品而宣布其為哈拉姆(不合法))影響了這些禁令。一些穩定幣或代幣如果與真實資產掛鉤,則被認為是清真(合法)的。

監管架構: 沙烏地阿拉伯貨幣管理局(SAMA)和資本市場管理局(CMA)強調對加密貨幣創新採取「審慎方法」,平衡技術進步與金融體系穩定。 2024 年7 月,Mohsen AlZahrani 被任命領導SAMA 的虛擬資產倡議,這突顯了其致力於受控整合金融科技創新的承諾。這是更廣泛監管轉變的一部分,旨在避免全面禁令,而是與全球趨勢和區域成功經驗(如阿聯酋的VARA 制度)互動。 SAMA 正積極推動區塊鏈的採用,並吸引羅斯柴爾德和高盛等國際金融機構參與代幣化計畫。沙烏地阿拉伯正在推動其自身的數位貨幣,作為「 2030 願景」的一部分。 2019 年,SAMA 和阿聯酋中央銀行作為「Aber 計畫」的一部分,進行了跨境CBDC 交易的互通性測試。沙烏地阿拉伯於2024 年加入了mBridge CBDC 試點計畫。該國在「批髮型CBDC」試點計畫方面處於領先地位,這些計畫旨在為金融機構提供國內結算和跨境交易便利。

執照發放: 沙烏地阿拉伯資本市場管理局(CMA)宣布,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法規將於2022 年底發布,申請可在CMA 數位平台提交。 CMA 的金融科技實驗室於2017 年啟動,一直致力於為金融科技新創公司創造合適的商業環境。沙烏地阿拉伯的STO 受CMA 嚴格的證券法規監督。 STO 的關鍵考量包括:註冊要求(詳細文件、招股說明書)、揭露義務(透明且準確的資訊、財務報表、風險因素)和反詐欺措施。 CMA 的法規還包括投資者認證要求,將STO 的參與限制在能夠獨立評估風險的合格投資者。傳統金融資產的代幣化是重點領域,需要法律框架來解決所有權、可轉讓性和與代幣化資產相關的監管問題,確保智慧合約符合法律原則。

巴林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巴林是中東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監管先驅者,透過巴林中央銀行(CBB)《資本市場規則手冊》下的《加密資產模組》(CRA),建構全面監管框架。明確加密資產為價值或權利的加密安全數字表示(不含央行數位貨幣)。

監管架構:CRA 為加密資產提供者設立法律與營運規範,涵蓋許可證、風險管理、消費者保護等多方面, 2023 年3 月修訂強化客戶資產保障和反洗錢措施。法規確保透明合規,與FATF 標準一致,透過金融科技灣和監管沙盒推動創新,同時明確部分虛擬資產業務豁免監管。

執照發放:巴林境內從事受監管加密資產服務需取得CBB 加密資產許可證,涵蓋訂單處理、交易等服務。 VASP 許可證分為四類,不同類型對應不同最低資本要求和年費,申請人須為巴林公司,需滿足註冊、商業計劃、合規等多方面要求。違規將面臨高額罰款、吊銷許可證甚至監禁。

以色列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以色列無專門加密貨幣全面法律,稅務上視加密貨幣為資產而非貨幣。出售獲利徵收25% 資本利得稅,幣幣兌換屬應稅事件,加密業務收入按普通收入徵稅。加密貨幣交易通常無增值稅,但兌換服務平台可能需繳納,挖礦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交易需文件記錄。

監理框架:

  • CMA: 2016 年起為主管機構,要求虛擬貨幣經紀商、託管人持牌,設百萬新謝克爾股本等標準,監督穩定幣試點。

  • ISA:監管加密貨幣證券相關活動,發布法規適用指南, 2024 年8 月允許非銀行成員進行加密服務,分代幣類型監管,推動立法改革。

  • 以色列銀行: 2023 年發布穩定幣原則,提議全儲備、持牌監管,研究「數位謝克爾」, 2024 年啟動測試並開展挑戰活動。

執照發放:依相關法律,加密服務提供者需持牌,要求為以色列主體、滿足股本且無犯罪紀錄。 ISA 修訂後允許非銀行機構進行加密業務,實施「封閉式花園」 模式。實施反洗錢法規,穩定幣試點受CMA 監管。

非洲

奈及利亞

尼日利亞的加密貨幣監管格局經歷了顯著轉變,從最初的限制性立場轉向了更正式和全面的監管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尼日利亞中央銀行(CBN)最初於2021 年2 月採取限制措施,指示銀行和金融機構關閉涉及加密貨幣交易的帳戶,儘管並未禁止個人擁有加密貨幣。然而, 2023 年12 月,CBN 解除了限制,允許銀行向獲得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許可的加密貨幣公司提供服務。銀行現在需要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開設指定帳戶,進行廣泛的KYC 程序並監控資金流向。這種轉變承認了監管VASP 的必要性。 ISA 2025 (《 2025 年投資與證券法》)明確將數位資產定義為證券和商品,擴大了SEC 的監管範圍。 SEC 的立場是加密資產被視為證券,除非另有證明,舉證責任在於營運商、發行人或發起人。這涵蓋了穩定幣、實用型代幣、資產參考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等廣泛的數位和加密資產。

監管架構:奈及利亞的監管環境經歷了從禁令到監管的重大轉變。 CBN 最初的「禁令」 被認為是無效的,將交易推向了P2P 網絡,並與SEC 早期對數位資產的認可產生了監管衝突。新政府的上台可能在政策轉變中發揮了作用,優先考慮監管而非禁止,以實現監督和稅收。這種演變標誌著旨在將加密經濟納入正規金融體係以實現更好監督、風險管理(AML/CFT)和潛在稅收的監管方法的成熟。

牌照發放:SEC 的數位資產規則手冊《數位資產發行、平台和託管新規則》(2022 年),經ISA 2025 鞏固,為SEC 監管VASP 提供了法定支援。對於任何撮合訂單、將加密貨幣轉換為法幣或為用戶持有資產的平台(包括透過社群媒體經營的場外交易平台),VASP 授權是強制性的。不遵守規定可能導致處罰,包括停止營運、罰款和董事被起訴。 SEC 擴大了其加速監管孵化計劃(ARIP),以加快VASP 的批准,ARIP 現已納入《修訂後的數位資產規則》,作為註冊的途徑。 ARIP 中的時間不得超過12 個月。尼日利亞2022 年《反洗錢法》第30 條(金融機構)將加密貨幣業者歸類為報告實體。強制性要求包括向尼日利亞金融情報部門(NFIU)註冊、提交可疑活動報告(SAR)、監控交易以及按風險對客戶進行分類。不遵守規定可能導致罰款或執法行動。

南非

南非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採取了務實且不斷演進的方法,將其視為金融產品並致力於建立全面的合規框架。

加密資產法律地位:在南非,加密資產的使用是合法的,但它們不被視為法定貨幣。出於監管目的,加密資產根據《 2002 年金融諮詢和中介服務法》(FAIS)被正式認定為金融產品。這項分類要求提供與加密資產相關的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必須獲得金融服務提供者(FSP)的許可。

監管架構:南非將加密資產聲明為「金融產品」而非貨幣,為在現有金融服務法律框架內進行監管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南非儲備銀行(SARB)曾表示,「匯兌管制條例不規範加密貨幣在南非境內的轉入和轉出」,暗示需要進行改革。政府間金融科技工作小組(IFWG)也建議修訂Excon,將加密資產納入資本定義。而加密貨幣的稅務立場已明確:將適用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CGT)。南非儲備銀行(SARB)傾向於使用“加密資產”而非“貨幣”一詞。

牌照發放:金融部門行為監理局(FSCA)是加密服務提供者的主要監管機構。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的許可程序於2023 年6 月1 日啟動,現有機構被要求在2023 年11 月30 日前提交許可申請。截至2024 年12 月10 日,FSCA 已批准了420 份CASP 許可申請中的248 份,其中9 份被拒絕。許可要求包括公司註冊、FSP 許可申請(包含加密資產子類別)、滿足「適當性」要求以及強制性的反洗錢/ 打擊恐怖主義融資(AML/CFT)合規性。 CASP 於2022 年12 月19 日被正式列為《金融情報中心法案》(FICA)下的負責機構。作為負責機構,CASP 被要求:向金融情報中心(FIC)註冊,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和驗證(KYC/CDD),任命合規官,培訓員工,進行反洗錢/ 恐怖融資/ 擴散融資的業務風險評估,建立和維護風險管理與合規計劃,提交監管報告(SAR),並進行製裁篩選。 FIC 已發布指令,要求在2025 年4 月30 日前實施加密資產轉移的「旅行規則」。旅行規則適用於所有交易,無論金額大小,對於5000 蘭特及以上的交易,需要更廣泛的資訊範圍。

總結

全球加密貨幣監管格局正處於持續演變之中,呈現出明顯的趨同與分化並存的態勢。

趨同趨勢

在全球範圍內,反洗錢(AML)和反恐怖主義融資(CFT)已成為加密貨幣監管的普遍共識和核心要求。 而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的全面性和其「一地發牌,全局通用」的模式,正成為全球其他司法管轄區制定自身法規的重要參考。

此外,監管機構普遍傾向於根據加密資產的功能和經濟實質進行分類,而非採取「一刀切」的監管方式。這種分類包括支付代幣、功能性代幣、資產代幣、證券型代幣和商品型代幣等。這種細化的資產分類方法有助於更精準地施加監管,避免過度或不足監管,並促進了全球在資產定性方面的共識。

分化趨勢

儘管存在趨同,但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在全球範圍內仍然存在巨大差異。從完全禁止(如中國大陸、埃及)到被承認為合法支付工具(如日本),再到被視為個人財產(如英國)或金融產品(如南非),各國對加密資產的根本性法律定性差異顯著。這種根本性的差異,使得全球加密企業在進行跨國營運時,仍需面對複雜的法律環境和合規挑戰。

挑戰

當前全球加密貨幣監管面臨的主要挑戰包括:

  • 跨司法管轄區協調困難:儘管FATF 和MiCA 等推動了部分趨同,但各國出於自身經濟、政治和法律體系的考量,仍難以實現完全一致的監管。這種碎片化導致監管套利、合規成本高昂以及監管真空地帶的存在。

  • 科技發展速度與監管落後:區塊鏈和加密技術的發展速度遠遠超過傳統立法和監管框架的更新速度。新的加密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如DeFi、NFT、DAO)不斷湧現,使得監管機構難以迅速制定適應性強、前瞻性良好的法規。

  • 平衡創新與風險的持續博弈:各國政府和監管機構都在努力尋找一個平衡點,既要鼓勵金融科技創新,以抓住數位經濟帶來的機遇,又要有效防範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消費者保護不足和金融穩定風險。這項博弈過程複雜且充滿不確定性,需要持續的政策調整和市場回饋。

綜上所述,全球加密貨幣監管正朝著更成熟和精細化的方向發展,但其固有的複雜性和動態性,以及各國國情差異帶來的分化,將繼續是未來幾年全球加密市場發展的重要背景。

原創文章,作者:Foresight News。轉載/內容合作/尋求報導請聯系 report@odaily.email;違規轉載法律必究。

ODAILY提醒,請廣大讀者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理性看待區塊鏈,切實提高風險意識; 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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